@退役军人,四川省接收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安置条件来了!转需!
发布时间:2021年7月1日      阅读:235

退役军人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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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退役军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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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接收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安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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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接收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军人安置条件

一、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

(一)四川省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条件:

1.常住户口在四川省,且从四川省入伍的;

2.配偶常住户口在四川省的;

3.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出生在四川省或从四川省入伍的;双方同系外省籍,一方转业,留队一方在四川省驻军服役,且具备配偶随军条件的;

4.军队转业干部在省外入伍,其父母(岳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有县以上人事部门证明其身边无子女的;

5.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父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在四川的;

6.军队转业干部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四川有常住户口,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边防、沙漠、海岛和海拔3500米以上的高原等艰苦地区服役或从事飞行、舰艇等艰苦岗位连续工作满10周年的;

(2)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先进个人或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因公致残(二等甲级以下),且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

7.对不符合四川接收安置条件但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特殊专业技能的军队转业干部,确系四川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本人愿意到四川安置的。对在省内本地区不能对口安置、合理使用的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等人才,省内其他地区或单位科研、教学、生产第一线急需,且同意接收的,可以跨地区调整安排;

8.从四川入伍,在省内(不含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和乐山市金口河区、峨边县、马边县)的中小城市驻军服役且配偶在当地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家庭无特殊困难的,应就地就近安置。

上述规定引自《四川省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条件的试行意见》(川转发[2001]3号)

(二)四川省成都市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条件:

1.军队转业干部入伍时为成都市常住户口,且由成都市所辖区(市、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的。

2.军队转业干部系地方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直接入伍,入学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

3.非成都市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的。其中:配偶婚前为成都市常住户口,后随军迁移户口的,可以回随军前户口所在地安置;配偶婚前为成都市郊区户口,后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4.非成都市入伍的军队转业干部,配偶通过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满2周年的;配偶婚后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再办理成都市驻军随军或者工作调动满2周年的。其中,配偶通过随军、工作调动、人才引进方式调(迁)入郊区,后由郊区调(迁)入城区,干部转业在城区安置,配偶取得城区常住户口须满1周年。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有一方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时间满2周年,双方或者一方转业的;夫妇曾同为军队干部,其中一方已转业进入成都市安置取得常住户口的;成都市驻军部队未婚或者离异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随军条件,并且在成都市驻军部队服役满2周年的。

6.父母或者配偶父母通过工作调动、人才引进、离(退)休安置方式调(迁)入成都市,取得成都市常住户口满1周年,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其中,父母身边无子女的需有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区(市、县)人社局或者父母所在中央驻蓉单位和省、市属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

7.父母或者配偶父母为驻蓉军队离职干部休养所安置的军职以上离(退)休干部,有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父母身边无子女证明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

8.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周年,且从艰苦地区(岗位)转业和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其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在成都市有常住户口的。

以上条件中“成都市”的含义:指成都市所辖19个区(市、县)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其中城区指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郊区指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双流县、郫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

以上条件由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解释。

上述规定引自《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在成都市安置条件的通知》(川转发[2015]2号)

(三)四川省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条件:

1.随调家属应是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具有城镇户籍且工作单位在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2.按照劳动、人事政策规定由相关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干)手续,在部队驻地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含各类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

3.在军队转业干部部队驻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须为正式在编人员,在企、事业工作的人员须按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并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且仍在上班(工作)的正式职工(干部)。

上述规定引自《关于进一步规范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档案移交工作的通知》(川转发[2007]4号)

(四)四川省接收安置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工作流程:

⑴国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⑵开展档案审查移交→⑶确定安置去向→⑷开展安置前适应性培训→⑸分解下达各市(州)接收安置计划→⑹分级落实接收安置任务(采取考试考核、双向选择、量化赋分、指令性分配等安置办法)→⑺核定发出报到通知→⑻军转干部返回部队办理退役手续、转接关系→⑼军转干部到接收安置单位或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地点报到→⑽上岗前专业培训→⑾正式参加地方工作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

(五)符合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范围: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5.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上述规定引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

(六)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上述规定引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

(七)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上述规定引自《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608号)

(八)《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对执行安置规定的选择: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条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具体对象如下:

1.服役满10年、11年符合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集中移交安置基本流程:

⑴国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⑵军队向省级安置主管部门移交档案→⑶开展档案审查→⑷确定安置去向→⑸分解下达各市(州)接收安置计划→⑹核定发出报到通知→⑺各级统筹岗位计划→⑻安置地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岗位选择、教育培训和发出安置介绍信等)→⑼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⑽正式参加地方工作

(十)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分散移交安置基本流程:

一是义务兵中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

⑴国家下达接收安置计划→⑵军队向安置地区(市、县)安置主管部门移交档案→⑶开展档案审查→⑷逐级上报至省级安置主管部门审核备案→⑸统筹岗位计划→⑹安置地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岗位选择、教育培训和发出安置介绍信等)→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⑻正式参加地方工作

二是其它类别分散移交的安置对象。

⑴军队向安置地区(市、县)安置主管部门移交档案→⑵开展档案审查→⑶统筹岗位计划→⑷安置地落实接收安置任务(岗位选择、教育培训和发出安置介绍信等)→⑸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到接收安置单位报到→⑹正式参加地方工作

 

来源于四川退役军人事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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