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今后如何安置?读懂这份文件给你答案!
发布时间:2022年4月27日      阅读:220

2021年12月17日,《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以一种前所未有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天,采取问答方式,与战友们一起探讨有关问题。

1.《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立法的目?

为加强新时代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妥善安置退役军人,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做好退役军人所有事务工作、保障退役军人所有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都是着眼于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着眼于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立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制定本条例。

(1)对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退役军人的安置”中的第五十三条到第五十六条全部内容;

(2)对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对执行作战任务和重大非战争军事行动任务的军人,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特殊岗位工作的军人,待遇保障从优”之内容、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军人教育培训体系,保障军人的受教育权利,组织和支持军人参加专业和文化学习培训,提高军人履行职责的能力和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创业能力”之内容、第四十四条“国家对依法退出现役的军人,依照退役军人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妥善安置和相应优待保障”之内容以及第四十九条“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以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之内容。

3.《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的适用范围?

(1)适用退出现役移交地方安置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法退出现役的警官、警士和义务兵等人员),不包含已转改文职人员的军官、士兵,以及社招文职人员。

(2)“退出消防员”群体。隶属原公安消防的士兵仍然适用《条例》规定的安排工作条件,今后也会继续适用《条例》规定的安排工作条件。

4.《退役军人安置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

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巩固党长期执政的可靠力量,是应急应战的后备力量,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尽管政府安排的退役军人数量将下降,但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仍然将是主渠道。数量下降,但质量不会下降。无论哪种安置方式,无论群体数量多少,退役军人都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5.《退役军人安置条例》遵循哪些原则?

(1)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

(3)坚持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4)坚持与服役贡献挂钩、与个人德才匹配;

(5)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规范有序;

(6)坚持军地协同推进、社会各方合力共为。

6.《退役军人安置条例》规定哪些安置方式?

(1)退役军官: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2)对退役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3)退役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特别强调: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应当优先安置。

7.《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由哪些部门联合组织贯彻落实?

(1)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2)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军军人退役工作。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4)地方各级有关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5)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及其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能的部门):负责本单位军人退役工作。

(6)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负责全军退役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移交工作,配合安置地做好安置工作;配合做好退休军人,以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义务兵移交工作。

8.退役军人安置经费如何解决?

退役军人安置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要求,列入中央和地方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9.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接收安置责任和义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责任义务,社会力量应当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

(1)社会力量支持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是一个新提法,主要是体现在退役军人的褒扬激励上,体现在退役军人的就业创业上,体现在退役军人的困难帮扶上。

(2)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往往会出现“拒绝报到”或“无故滞留”问题。如何教育引导退役军人遵守干部人事管理政策和劳动合同法规,是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建议在正式文件中予以完善。

10.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如何进行督查?

把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规划,纳入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双拥模范城(县)考评重要内容。

退役军人安置工作能否做好,关键取决于地方党委、政府是否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规划、纳入目标管理,有没有真正建立健全安置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有没有真正将安置工作完成情况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

这一条很重要,表面上不是新内容,但在许多省市存在形式主义,甚至连形式都省略掉了,根本未纳入,存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考评时不要”的问题

11.对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如何进行考评?

如何提高退役军人安置工作的主动性、创新性,适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很有必要。建议退役军人事务部要积极对接中组部、人社部等部门,着力加强此项工作表彰奖励制度的顶层设计,力求全面规范、简便易行、务实管用。

12.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如何下达?

(1)退役和安置是两个阶段的事。军人第一步是考虑退役---《十四章经》的事,第二步才是考虑安置---《条例》的事。如果有军人问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同志:“我能不能转业?”这是一个问错了对象的问题。地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同志应当怎么回答呢?应当说:“你先问下部队能不能退役?”以军官为例,军官退役分为达龄、自愿、调控和强制四种方式;退役军官安置分为退休、逐月、转业和复员四种方式。理论上讲,军官只要退役了,就可以从四种安置方式中作选择------但不是说就一定能选择转业。

(2)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主要包括安置人员名单和(转业军官、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岗位指标。安置计划编制下达主要流程包括:

A.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及其政治工作部门按照上级批准的年度退役计划,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组织退役军人填报安置去向、选择安置方式,形成本单位退役军人以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数据库和安置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至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

B.经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批准,确定当年全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C.根据退役军人的身份属性、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共同编制和分类分批下达省级退役军人安置计划;

D.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共同编制和分类分批下达;县级以上地方的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由本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下达。

13.退役军人安置计划有哪些分类?

退役军人的身份属性不一样,适用的安置方式也不一样,所以要分类下达。

(1)安置计划分为退役军官和退役军士、义务兵安置计划。

(2)伤病残退役军人安置计划可以纳入前款规定的计划,也可以专项编制下达。

(3)退役军人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安置计划与退役军人安置计划一并下达。

14.退役军人随调配偶如何安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指出,“符合条件的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时,其配偶和子女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随调随迁。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到相应的工作单位;随调配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无工作单位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指导,协助实现就业。”与之前相比较,变化主要有:

(1)以前只有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才纳入随调随迁,如今把符合条件的军士的配偶,也同等纳入随调随迁,这是进步。这里要注意的是,只有军士才能纳入,安排工作的义务兵的配偶未纳入。当然,这并非是歧视条件,而是由《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不得申请结婚,军队院校生长学员本科、专科在校学习期间不得申请结婚”等有关规定决定的。

(2)以前只有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配偶,才纳入随调随迁,如今把各种安置方式的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的配偶,都同等纳入随调随迁安置,这是更大的进步。比如,复员的、逐月的、退休的,自主就业的、供养的,符合条件的话都可以。

(3)《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安置地党委、政府应当参照本人职务等级和从事的职业合理安排。”从历史做法看,随调配偶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各地一般都予以对应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九条则很明确,“随调配偶在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的,才予以对应安排,把国有企业身份的配偶排除在指令性安置之外,范围缩小了。《征求意见稿》虽在后面的条款里重新加入了,但最终的《条例》究竟是继续延续这一做法,还是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还需要观望。

(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五十四条规定,“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配偶的工作,与军队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安置,发出报到通知。”这就是随调配偶安置与随军配偶安置的区别,前者是刚性的,有明确时间节点要求。建议最终《条例》的配套办法细则,能继续明确这一刚性要求。

15.中央和国家机关如何下达安置计划?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责任和义务,其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共同编制和分类分批下达。近几年,对这类安置岗位指标,各地基本上都是采取“直通车”方式进行提前安置。

16.整建制退役安置计划如何下达?

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整建制成批次的军人退役安置计划,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编制下达。比如,此轮军改中,武警黄金、水电、森林和警种学院和公安消防、边防和警卫部队已经集体转制,原这些部队的军人就是整建制成批次地退役,其安置方式便不同于《征求意见稿》中第一章第五条所提到的那几种,其安置计划的编制下达也不适用于本章前述几款所表述的办法。建议退役军人各类年限计算的截止日期,都依据其退出现役的批复命令时间来确定,具体可以统一明确为退役当季度最后一天。

17.退役军人档案如何移交?

(1)以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以及以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按照规定向安置地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集中移交。

(2)以自主就业、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的人事档案,由军队师、旅、团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含履行政治工作职能的部门)按照规定向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移交。

上述规定基本上是延续了现有相关规定,但新增两类人员:

A.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官;

B.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

18.退役军人报到时限如何规定?

(1)以安排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供养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以安排工作、供养方式安置的义务兵,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2)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应当自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到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日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在实际操作中,可根据退役军人身份及安置方式的不同,作如下把握。

(1)退役军官的报到时间基本上是把握在退役安置当年的年底,所谓“当年接收,当年安置”。

①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的退役军官,一般是停发其津贴补贴,发基本工资作生活费,直至其到地方报到为止,停发的津贴补贴不予补发;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给予处分;符合党纪处分条件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滞留部队累计满3年的转业军官,改作复员安排。

对转业复员干部滞留部队的情形认定及处理时限,一般在影响进入移交安置程序或者超过报到期限的45日以内完成,情况复杂或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

②2021年起军队一年有四次军官退役,相应的地方安置工作也将有四次(转业安置应当仍然只会集中办理一次),所以,对应的报到时限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2)退役军士和义务兵“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情形认定和处理相对复杂些,具体如下:

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实际上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预留了60天的报到时间。被认定“视为放弃安置待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再享受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

②除“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外,还有一类“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主要是指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自开出安置介绍信15个工作日内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即: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介绍信》,或虽领取介绍信但超过规定时间拒不到接收单位办理上岗手续。如果被认定为“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不再享受政府安排工作待遇,也不享受灵活就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③“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本人,并以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退役士兵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年度安置工作结束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将“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的情况,逐级报至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19.退役军人如何恢复户籍?

在实际操作中,常见问题如下:

(1)退役军人回原籍或入伍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时,因父母去世、未购自有产权房等原因,会发生暂时无可挂靠家庭户籍的现象;

(2)安置地为驻地的退役军人,因配偶为随军后挂靠部队公寓房而取得的户籍,在安置后因需要退出公寓房而同样发生暂无可挂靠家庭户籍的现象。

(3)原农村籍退役士兵转业安置到城市后,要求将户籍关系落在农村原籍。

对上述现象,建议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20.如何接收安置伤病残军人?

对符合移交条件的伤病残军人,军队有关单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移交接收,予以妥善安置。实际工作中,基本都根据现有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处理。《征求意见稿》将此类对象单独列为一条予以强调,足见国家的关心关爱

21.退役军官作转业安置的适用条件?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转业安置。这里仍基本按照《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执行。

(1)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或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2)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的、二等甲级(五级)以上伤残的、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或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3)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22.退役军官作转业安置的原则?

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统筹采取考核选调、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直通车”安置、指令性分配等方式妥善安排。有两点需要注意:

(1)由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这几个类型单位是并列关系,可能今后要打破“干部身份”观念。

(2)妥善安排的方式增多,操作的空间很大,需要引起战友们的关切,并熟练掌握其中的流程和技巧。

23.退役军官作转业安置的办法和待遇保障?

转业军官安置办法和待遇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预计下阶段,将出台《转业军官安置暂行办法》,从国家层面统一规定,作为兜底保障。对转业军官的政治、生活等待遇要与其服现役期间所做的贡献挂钩,不会搞“一刀切”的普惠制。享受优先优待的主要是作战部队主官、功臣模范、烈士子女,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役的人员;优中选优、先中更先的只有一类群体: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需要注意的问题:转业军官的职务职级待遇保障,考虑到政策延续、历史存量、区域异样、军地差别等因素,应当不会明确对应关系,也不会在国家层面出台统一规定,而是会交由各省市自行落实。

24.如何退役军官选择到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县乡基层安置 ?

国家和地方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转业军官到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和县乡基层安置,并做好相应配套保障。

从《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等都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优惠的政策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艰苦地区和基层单位工作。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国家鼓励退役军人参加稳边固边等边疆建设工作”“制度优惠措施,鼓励退役军人到中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和西藏等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以及中小城市、县、乡镇基层安置”等要求,如果从国家到地方能够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优惠政策,一是可以解决安置去向过于集中这个“老大难”问题,二是可以真正发挥转业军官是“巩固党长期执政的可靠力量、应急应战的后备力量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这一重要作用。

25.军官选择退休安置的条件 ?

军官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现役军官管理暂行条例》及11部配套法规之一的《现役军官退役暂行规定》。主要条件是:

①担任军官满26年的;

②年满50周岁且担任军官满10年的;

③服现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且担任军官满10年;

④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⑤患有严重疾病,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⑥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作退休安置的其他情形。

26.中级以上军士择退休安置的条件 ?

中级以上军士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中级以上士官年满55周岁的;服现役满30年的;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作退休安置。

(2)《征求意见稿》的变化主要是用“军士”替代了“士官”。

27.为什么军士退休条件的表述不比照军官退休条件?

因为《征求意见稿》第九十一条明确“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10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发布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同时废止”。

28.谁来负责退休军人的交接组织实施工作?

退休军人交接工作,由退休军人所在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和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办理。

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退休军人服务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待遇。

29.如何做好退休军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整离休退休军人服务管理机构,专门服务管理退休军人,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六和第四十七条中表述的有关规定,是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5号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军队离休干部。

①根据《关于军队干部离职休养的暂行规定》规定,年大体弱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入伍(含参加革命工作,下同)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入伍的团职或行政十八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入伍的师职或行政十四级以上干部以及与其职、级相当的干部,可以离休。

②具备上述条件的军队干部,离休的年龄为:师职以下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军职干部年满六十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干部年满六十五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推迟离休。已离队的退休干部,符合离休条件的,由地方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改办离休。

(3)根据《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将要出台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今后不再有“干部”的提法。因此,准确地讲,《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应当改成《军队离休退休军人服务管理办法》(因为还包含军士)”。

(4)住房、医疗等一直是退休军人服务管理工作中的“老大难”问题,随着失能、失智、高龄、独居等重点人员的增多,健康、养老等将成为日益增长的新要求。

(5)退休军人前半段时间一直在军队服役,后半段时间则又一直在干休所活动,所从事工作、接触人员和了解信息均与社会相对隔离,在思维、视野上有天生的局限性。所以,未来的退休军人服务管理工作应当与时俱进,避免在日常服务管理中与退休军人产生认知上的冲突。

(6)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增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永葆政治本色;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等。

30.如何加强离休退休军人服务管理机构建设?

①要按照中央下达的人员编制计划,足额配备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站)等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并根据军休干部人员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对于严重缺编的要及时充实补编,对于超编的要逐步调整核减。

②根据《关于做好移交地方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的报告》确规定,服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与安置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人数的比例应为1:5。

31.如何供养安置方式的适用范围?

可以选择供养安置方式的只有退役军士和义务兵,退役军官没有这一安置方式。

(1)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2)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

32.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的适用范围?

军官和军士退出现役,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按照《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执行。

逐月领取退役金作为一种新的退役安置方式,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施行后退役的退役军人,此前已经退役的退役军人,仍按照以往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和服务管理。

33.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的待遇如何保障?

(1)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坚持突出服役贡献、体现尊重优待、鼓励就业创业、纳入社会保障的原则。

(2)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其退役金计发与调整、服务管理、就业创业扶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退役军人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21〕82号), 2021年12月24日起正式颁布施行。

34.如何看待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方式?

1.政策是不同区域的统筹、多个群体的平衡、全盘考虑的结果、国家意志的体现,要明白国家比区域、组织比个体肯定想得周全、看得长远、驭得收放、晓得利弊、懂得平衡。与此同时,政策起草不是某个部门某个人单方面就能决定的,作为牵头者肯定是站在自己所代表群体方利益的,无非是与其他部门去争取去博弈。如果所代表群体不清楚这点,反倒对其恶语相加,不是幼稚就是愚蠢。

2.没有永恒不变的政策法规。比如,2001年自主择业政策刚出时,没有多少人看好;2021年逐月政策将出时,多少人又在怀念自主择业。

3.确定自主择业安置政策是200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起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2014年起实施的,现役军人建立养老保险是从2014年起实施的,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重大部署是19大提出的......这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的大势。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当然就不可能也像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那样,可以一直领取退役金到去世。

忠肯建议:政策会给多个选择,要么A要么B要么C,总有一款适合你,但你也只能选一款,莫要这山望着那山高。最理智的做法,是看清自我,顺势而为。

34.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

(1)军官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担任军官满16年、担任军士和军官累计满16年”的规定,并对从优秀士兵中选拔生长军官、直接招录地方高校毕业研究生、特招地方专门人才等来源渠道的军官,增设了相对合理的适用条件。

(2)军士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适用条件:明确为担任军士满16年(服役满18年),或者晋升四级军士长以上军衔后,在本衔级服役满6年且服役累计满14年。考虑到大学毕业生军士、招收军士,由于高定军衔,有的未达到担任军士16年的条件就要退役,因此适当放宽了这类群体的年限条件。

35.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发放机制如何形成?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依据担任军官(军士)年限,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逐月发放退役金;退休后,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职业年金等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保留一定比例退役金发放终身。

36.逐月领取退役金的标准和调整机制如何规定?

“半程在军队、半程在地方”。参考现阶段各衔级军人工资和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综合确定为相对合理的固定值;计发比例综合考虑军官(军士)服役年限、到地方安置去向和薪酬待遇的不同,担任军官(军士)16年的退役金计发比例差异化设置为60%、50%,每多1年计发比例增加2%,担任军官(军士)时间越长、退役金水平增长越快。

为建立科学合理、公开透明的退役金调整机制,给退役军人选择这一安置方式提供相对清晰的预期,《办法》综合考虑就业人员工资收入、物价水平等因素,明确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和频次调整退役金。

37.逐月领取退役金的增发情形如何规定?

退役金增发情形,主要有4个方面:

(1)依据军队功勋荣誉表彰类别项目合理设置退役金增发比例,增设战功和表彰增发项目,多次立功受奖的增发比例可以在一定幅度内累加,既把握功勋荣誉激励的适度性,又保持奖项、贡献与退役金增发比例相匹配。

(2)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的,统一设置5%的退役金增发比例,超过10年的增发比例根据艰苦等级适当体现差异,更加精准体现服役贡献。

(3)对从事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工作满10年的退役军人,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5%,既合理体现服役贡献,又与转业安置优待政策衔接平衡。

(4)对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累计满3年的退役军官,退役金计发比例增加2%,适度体现对主官岗位责任与付出的褒奖。

38.如何优待艰苦边远地区选择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

《办法》除了设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增发退役金优待政策外,还从3个方面给予了倾斜:

(1)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官兵,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军队地区津贴计入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和职业年金的月缴费工资计算项目,退役时补助资金转移至地方,体现对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普惠优待。

(2)对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服役满10年,安置在上述地区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在哪里工作生活、享受哪里待遇”的原则,给予相关待遇保障,体现对安置在西藏自治区、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退役军人的叠加优待。

(3)对在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服役且安置在该类地区的,在该类地区每服役1年,退休后保留退役金比例多增加1%,最多可以多保留10%,体现对高海拔地区服役的退役军人的特殊优待。这样明确,符合中央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安置退役军人优待的政策精神,也有利于引导官兵长期稳定守边戍疆。

39.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军人有何其他待遇保障?

逐月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普遍服役时间较长,退役后再就业稳定性和预期收入不确定,养老、医疗、住房等刚性需求需要给予合理保障。《办法》将相关待遇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明确退役后要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对确有特殊困难而无法就业的,医疗保险给予倾斜照顾。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在其离队时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一次性发给本人,也可以转移至安置地,按照安置地规定享受使用权益。申请安置地保障性住房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这样规定,既符合融入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原则,也保障了退役军人的切身利益。另外,在就业创业扶持、家属子女安置、抚恤优待等方面也作了规范。

40.退役军士自主就业安置方式适用范围?

退役军士不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义务兵不符合安排工作、供养条件的,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也可以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1)退役军士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退休和供养条件的,以及退役义务兵符合供养条件的,基本不可能会去选择自主就业方式安置。

(2)退役军士和退役义务兵符合安排工作条件,而选择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主要是两类情形:一是本人具备较好的专业技能优势,有较好的市场就业机会,既可以领取数目不菲的一次性退役金,又可以发挥个人特长;二是本人档案赋分不具有优势,在安置时排名靠后,岗位如同“鸡肋”。

(3)第2种情形最好是在退役时就确定,否则移交到地方后安置选岗前再放弃安排工作而选择灵活就业的话,只能按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41.自主就业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一次性退役金如何计发?

根据服现役年限,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发放一次性退役金。对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党、国家和军队授予的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增发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具体标准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军人职业的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考虑到一次性退役金在退役时即可确定并由部队发放,与移交地方后的安置无关,所以不在《条例》中而会在军队有关文件中明确。

42.自主就业退役军士一次性经济补助如何计发?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这一条规定符合实际的,有利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退役义务兵及时而不被拖延至到地方报到后再领取。

问题是各省所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度差异较大,计算公式也不尽同,导致同批战友国防贡献一样、但所获金额不一的问题。建议顶层统一规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计算公式,即使金额有差异,最起码核算办法是一致的。

43.如何规定患精神病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初级军士和义务兵集中收治?

(1)《国防部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工作的规定》(1957年12月16日起施行)规定,服现役期间患有神经、精神疾患,经卫生机关检查证明确实不能继续服现役的,应准予退伍。

(2)《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1958年3月17日起施行)规定,在服现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症的退伍义务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根据他们的病情的轻重和当地医疗条件,分别采取收容治疗和分散休养的办法加以处理。对于病情较重需要收容治疗的精神病员,各地应当加以收容治疗。对于病情较轻的一般精神病员则遣送回家疗养。

(3)《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83年2月3日起施行)规定,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

(4)《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 1999年12月13日)规定,患精神病的士官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5)《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对符合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有明确规定,但对患有精神病等且不符合退休、供养条件的退役士兵没有明确安置办法,这也是近些年类似人员在军队产生滞留的原因。《征求意见稿》没有回避军队这一特殊群体,重新进行了明确,体现出特殊关心,也为切实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依据。

44.军官复员安置的适用范围?

军官退出现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复员安置:

(1)未达到规定的担任军官时间、作退出现役安排的;

(2)受过刑事处罚且不符合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安置条件的;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作复员安置的其他情形。

军官退出现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本人申请复员的,可以作复员安置。军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的,不受年龄限制。

《现役军官退役暂行规定》对军官退役的类型、标准条件、办理程序等都有了统筹规范。军官退役将分为达龄、自愿、调控和强制四种。

①达龄退役。适用于已达服役最高年龄或衔级最高年限的对象。达到条件之一,都应予批准。

②自愿退役。适用于已达服役最低年限(俗称的“非常6+3”)且未达龄的对象。选择退休和复员两种安置方式,或有职业发展限制、身心健康问题和家庭特殊困难等情形的,一般都应予以批准。

③调控退役。适用于根据军队体制编制改革、优化军官队伍结构等需要,对未达龄、未主动申请退役,经组织考虑安排退役的对象。明确不在调控退役对象条件之内的除外。

④强制退役。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但又未够开除军籍”的对象。

《征求意见稿》是不是对复员的门槛要求降低了?是不是刚毕业就可以复员走人了吗?其实不是这样的:

①根据《现役军官退役暂行规定》,那些自认为不适合在军队发展即使想自愿申请复员,也必须要达服役最低年限才能提出申请,尽管理论上讲“一般都应予以批准”,但从实际操作来看,批复的难度很大。所以,毕业即复员裸退的可能性不大。

②有一些年轻军官提出不调职晋衔硬扛少尉到“6+3”然后达龄退役,行不行?其实,想通过这种消极服役熬到达龄退役的人,骨子里还是冲着转业安置而不是复员去的。他们的理由是,我躺平熬到达龄退役,自然可以选择转业安置了。

千万不要低估组织的政策设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的表述,其实是对“强制退役”的一个补钉。一而再再而三的不调职晋衔或者体能不达标,想躺平熬到达龄然后转业安置其实就是“变相的逃兵”,其结果就是强制退役并只能复员。上述情形严重的,甚至可以根据《对军队干部按义务兵退出现役处理接收安置问题的答复》的处理方式,撤职处分或取消干部身份,连复员军官的相关待遇都不得享受。

需要强调的是:在列举完复员的三种情形后,还要补充一句“军官退出现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以外,本人申请复员的,可以作复员安置”的原因。前三种情形不在①达龄退役②自愿退役这两种之列,补充的这一句才在自愿退役之列。

45.如何理解“军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的,不受年龄限制”?

简单的说,即使已经快符合条件退休的高职高衔军官,如果犯事了,无论年龄多大,照样可以作复员处理。

来源于:红咏退役军人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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