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很重要,对于退役军人来说,服役期间的档案是自己军旅生涯的见证,更是追随自己一生的重要履历,脱下军装后,在地方仍有很多关于退役军人身份的优待,而这些都离不开档案。
那么,士兵档案都包括哪些内容呢?退役离队前,关于个人档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说一说:退役士兵档案的那些事。
士兵档案的目录内容清单
一、退役士兵档案主要由以下几方面材料组成:
(1)入伍材料:
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
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
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
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还应有学历专业审定表、专业技能考核评定表等。院校毕业的士官还应有士官学员入学批准书(1998年、1999年为军士长学员入学批准书)、士官学员毕业分配表。
(2)党(团)材料:
①入党(团)志愿书;
②优秀党(团)员登记表等。
(3)级别、军衔、职务材料: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
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
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
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
(4)奖惩材料:
①受过奖励的应有个人奖励登记(报告)表等;
②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登记(报告)表等。
温馨提示:很多战友没有重视个人奖励登记表,而奖励登记表作为退役士兵安置量化计分的重要依据,有立功受奖的人员,一定要督促连部(队部)文书在当年就将奖励登记表填写好,放入档案;有的奖励登记表放入不及时,几年后因为主官调整和单位整编,无法再补入,所以一定要及时入档;有不少战友担心,在连队做过检查,是不是档案里就有了处分,这点不用担心,处分是需要宣布处分命令的,而且处分的权限都有明确规定,建议学习一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5)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
①军人体系医院或上级医院诊断证明;
②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③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温馨提示:病情鉴定和评残材料,只有本人参加过评残鉴定或评慢性病的人员,才会有病历档案;这项工作在老兵复退期间展开,身体患病的战友,一定要关注好单位评残、评慢性病的时间,及时向单位申请办理。因战、因公评残及因病评残达到1-6级的伤残军人,退役后可享受定期优待抚恤生活。
(6)生活待遇材料:
①调整工资审批表;
②士官配偶随军(调)审批表;
③士官随军配偶生活困难补助审批报告表;
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费审批表等。(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
(7)退出现役材料:
①义务兵退出现役登记表;
②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
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记表;
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据退役士兵的不同情况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应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本和身份证、配偶所在单位证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户口本、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关材料:
①职业资格、学历、学位材料;
②各种教育培训材料;
③本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材料等。
温馨提示:以上材料内容,并不是所有退役士兵都需具备。第一、第三、第七为基本项,其余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立功受奖的材料一定要齐全,除了登记表之外,还需要相应的通令、通报等;要及时装入档案,避免出现丢失、损坏;切莫自己保管携带;一定要真实,禁止造假。
参加过自考、函授等学历升级的战友,毕业后一定要将学籍档案及时入档。
本人相关信息出现不一致、受损等情况的,比如姓名、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入党时间等,退役前要及时开具证明放入档案,方便地方接收安置时审查。
二、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需提供的材料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基本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安排工作条件提供相应的材料:
1.荣获平时二等功和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提供立功奖励登记表、证书原件和证章。
2.因战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的,提供士兵残疾等级评定表、残疾等级证书原件。
3.是烈士子女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原件、入伍前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本人与烈士关系证明。
4.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结婚证原件、配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2)随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3)随配偶父母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需提供配偶父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原件(或集体户口复印件盖户籍单位专用章)、工作单位证明信(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结婚证原件、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
士兵档案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1、入伍材料,级别、军衔、职务材料等遗失,找哪个部门负责?
入伍材料包括:①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②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③应征公民政治审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为应征公民入伍登记表);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表;⑤士兵登记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无此表)。
级别、军衔、职务材料包括:①士兵军衔报告(登记)表;②士官军衔晋升报告表;③士官选取注册登记表(1979年至1990年选改的志愿兵为志愿兵申请表,1991年至1998年选取的士官为选改专业军士报告表,1999年至2009年选取的士官为士官选取报告表);④士官选取考评登记表;⑤士官年度考评登记表等。代理过干部职务的还应有《士官代理干部职务报告表》。
缺失补救办法:上述的《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士兵登记表》和士官退役时本级《士官选取注册表》缺失的,按照《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 2013年10月12日)明确,需出具需出具由总参谋部军务部统一制发、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审核盖章签发的证明材料。
军队改革后,原四总部改为15职能部门,士兵的管理也统一归口为军委政治工作部负责,故入伍材料的缺失,应出具由军委政治工作统一制发、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核盖章签发的证明材料。另外,《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还需由入伍地人民武装部出具证明;其他缺失材料由军队大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2、档案内材料中姓名、出生年月不统一,应该怎么解决?
这里要分开对待,如果档案中是入伍前的信息不一致问题,需要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入伍地人武部开具证明,将证明放入档案。
在服役期间,出现的信息不一致的问题,根据《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 2013年10月12日)规定:
退役士兵档案内姓名、出生年月不统一的,由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改革前由原军务部门)出具证明。
档案中材料不一致问题,对于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必须要及时完善,以免审核档案时无法通过审核;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出错,对以后进入政府、国企、央企等单位,是有一定影响的,也建议及时完善。
士兵档案需要注意的问题
1.退役士兵的档案严禁个人携带。
2.退役前要及时和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联系,对于出现缺失、污损、信息不一致等问题的档案资料,要按照规定权限及时开具证明或者补件,避免给退役过程带来麻烦。
3.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留存退役士兵档案的数字复印件,方便日后退役士兵查询和复印等。
4.安置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向退役士兵逐人了解其服役经历等信息,并填写留存本人基本信息和联系电话;对本人情况与档案记载明显不符合的,或者退役士兵反映与原服役部队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的,会与相关部队核实商议达成一致后按实际情况处理。这个过程,需要战友们积极配合,按时报到,依法依规处理。
5.对于“视为放弃安置待遇”和“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退役士兵,其档案按照当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档案对于个人而言非常重要,尤其是对于有立功受奖、评残、伤病、执行重大任务人员而言更是如此。大家在离开部队前,最好对自己的档案有较好的掌握,如果存在疑问一定在部队期间搞好,回到地方很多问题将变得棘手,尤其是时间拖得越久,处理难度越大。
来源于爱兵退役人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