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部门通知!补助标准提高,涉及这些人
发布时间:2023年4月13日      阅读:195

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都市财政局两部门联合通知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局:

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2〕117号)精神,从2022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二、对在乡老复员军人(是指在1937年7月7日至1954年10月31日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50元,使我市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955元(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0元)。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年补助21901元外(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为22324元),其余由市、县两级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中心城区)全额自行承担,四川天府新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以下统称近郊区县)市级承担20%(即按每人每年312元补助,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补助335元),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以下统称远郊区县)市级承担50%(即按每人每年780元补助,其中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补助838元)。

三、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不低于780元。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补助663元外,其余由市、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中心城区全额自行承担,近郊区县市级承担20%(即按每人每月23元补助),远郊区县市级承担50%(即按每人每月59元补助)。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补助696元外,其余由市、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中心城区全额自行承担,近郊区县市级承担20%(即按每人每月21元补助),远郊区县市级承担50%(即按每人每月52元补助)。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800元。补助资金除中央、省按每人每月补助696元外,其余由市、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中心城区全额自行承担,近郊区县市级承担20%(即按每人每月21元补助),远郊区县市级承担50%(即按每人每月52元补助)。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5元,达到每人每月64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4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54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八、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进行调整,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88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795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五五”分担。

九、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自然增长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4元。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和“三属”每人每月累计增长343元;在乡残疾军人每人每月累计增长323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两参”退役人员每人每月累计增长283元。所需资金由各区(市)县负担。

十、各区(市)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财政部门要落实好本级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特此通知。

来源:成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成都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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