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纪念以及传承红色基因等重要论述精神,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印发《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问题予以解读。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多次就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红色资源以及赓续红色血脉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宝贵的红色资源。2021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中央宣传部、财政部实施了全国县级以下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整修工程,按照“应迁尽迁、集中管护”原则,集中迁移整修了零散烈士墓和其他零散烈士纪念设施7.7万余处,有效推动了烈士纪念设施集中管护,烈士纪念设施总体面貌大幅改善。但由于历史、亲属意愿等多方面原因,现实中仍存在不少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位置分散、交通不便、缺少专门管护力量,成为我国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难点。为进一步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需统筹用好现有工作力量,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和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的触角作用,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得到有效管护。
二、主要考虑
退役军人事务部组建以来,先后推动出台《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等中央文件,《意见》是落实中央有关文件要求的具体举措。《意见》立足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充分考虑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基层管护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借助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力量,明确了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并可根据地区差异因地制宜确定日常巡查管护要求;重点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了解实际、联系方便、行动迅速的优势,压实数据采集校核、巡查发现、问题反馈等基础工作,对于史料挖掘、遗物征集、功能发挥、祭扫保障、烈属帮扶和烈士寻亲等延伸性服务,则要求根据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做好配合,尽量减轻基层负担。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包含6部分14条,核心内容集中在第2至5部分,重点明确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管护责任、管护标准、管护要求等。特别指出辖区内已经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负责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日常管护;辖区内暂未设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统筹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力量,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列入职责范畴,压实工作责任,确保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有人管、能管好。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 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是烈士纪念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安葬、纪念、缅怀烈士的庄严场所,是宝贵的红色资源。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文件要求,切实保护好、管理好、运用好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现就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作用,进一步做好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把握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用好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力量,全面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运用,更好发挥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在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方面的作用,弘扬英烈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制度建设
(一)压实工作职责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是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确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保护管理单位”)。辖区内已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由保护管理单位履行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职能。辖区内暂未设立保护管理单位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统筹县乡村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以下统称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力量,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列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工作职责范畴,明确专人负责,制定任务清单,确保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责任落实到位。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依托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力量,建立健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日常巡查、管理维护、烈士祭扫服务、烈属帮扶慰问等制度机制,在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工作举措,确保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得到规范有效管护。
三、建立长效机制,推进规范管理
(三)建立清晰管护台账。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对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逐一建档造册,规范统计设施名称、所在位置、管理单位、日常管护责任人以及设施建设修缮迁移等基本情况。档案形式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表格、图片、视频等。要健全工作台账,客观反映设施面貌、巡查维护、工作图片、保护效果等具体情况,确保实现底数清、情况明、工作细、效果好。
(四)强化日常管理巡查。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可采取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无专门保护管理单位的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可由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直接管理,也可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实施委托管理要签订委托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要定期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对本辖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情况开展一次巡检,确保设施面貌完好、周边环境清洁、镌刻字迹清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明确保护范围和保护标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按照《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自然环境、历史发展和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提出保护范围划定方案,确保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相对独立性,满足祭扫活动需要。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应设立保护标识,引导群众依法保护烈士纪念设施。
(六)推进动态信息化管理。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发挥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力量,对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逐一采集设施图片、位置坐标、管护情况等信息,并录入“褒扬纪念管理信息系统”。要严格按照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有关要求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数据日常更新校核工作,查缺补漏,及时更新烈士纪念设施数据库;在工作中发现新的零散烈士墓,要及时上报,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核实确认基础上补充录入系统,实现信息化、数字化、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四、充实工作力量,提升服务水平
(七)充实专兼职管理人员。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乡镇(街道)、村(社区)加强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人才队伍建设,采取专兼结合、设置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力量,满足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日常管护、烈士祭扫服务和红色故事宣讲等工作需求。可定期举办专兼职工作人员培训,交流分享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切实发挥信息员、管理员、宣讲员、联络员的作用。
(八)拓展志愿服务力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积极引入志愿服务,引导机关干部、烈士亲属、退役军人、青少年学生等群体积极参与英烈讲解、祭扫服务、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等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发动回乡退役军人和热心群众成立志愿服务队,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日常巡护清理、烈属走访慰问、烈士寻亲等活动,积极引领崇尚英烈、关爱烈属的良好风尚。
(九)优化烈属服务保障。在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展缅怀纪念活动,做好红色讲解、宣传引导、秩序维护等工作。要结合信息采集、悬挂光荣牌、走访慰问等工作,对辖区内退役军人和烈士亲属开展祭扫政策宣讲,确保文明有序异地祭扫。要发挥了解实际、联系方便、行动迅速的优势,掌握烈士亲属生活实际困难并向上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反映情况,及时给予帮扶,增强烈士亲属荣誉感、获得感。
五、用好红色资源,发挥宣教功能
(十)深入开展史料挖掘宣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注重烈士史料、遗物的收集和整理,鼓励烈士亲属和社会各界捐赠烈士遗物和其它承载烈士精神的物品,登记造册、妥善保存。要加强与史志、档案、高校等部门、单位合作,挖掘宣传与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相关的历史事件、英烈事迹和精神。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要配合做好烈士遗物征集和宣传教育工作,更好地传承红色基因,弘扬英烈精神。
(十一)巩固提升红色阵地功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与周边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和“红色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成果深度融合、有机结合,纳入红色教育阵地体系一体提升。要结合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等各类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科技手段广泛宣传英烈事迹和精神,充分发挥烈士纪念设施红色教育阵地功能。
六、强化组织保障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引领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色资源保护利用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工作任务、充实工作力量、提升管护水平,用心用情用力保护利用好辖区内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红色资源。
(十三)加强资金保障。零散烈士纪念设施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列入预算,并不断加大对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资金投入力度。要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公益事业,强化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切实提升资金效能。
(十四)加强绩效管理。要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作为退役军人事务工作绩效考评重要内容,同步考核、同步推进。对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护较好的地区,在补助资金分配、双拥模范城(县)创建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对管护不力、履职尽责不到位,以及由此引发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来源于退役军人事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