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疗 优 待
2021年10月,经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批准,中央军委办公厅印发《军人及军队相关人员医疗待遇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8章43条,重点对医疗保障对象范围、标准条件、保障办法等作出规范。其中涉及到军人子女的医疗优待内容主要包括:
所有18周岁以下军人子女(含经军队医院鉴定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或者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证明仍在中学就读的19周岁以上子女,下同)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免费医疗。
针对驻艰苦边远地区部队医疗资源不足、官兵家庭看病难的问题,以“100公里、3小时”为标准划定远离军队医疗机构单位,该单位官兵及随队生活的配偶、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到驻地公立医疗机构就医,门急诊、住院费用在军队医疗范围内的予以报销。
针对一些部队驻地医疗资源不足、家属看病难的问题,驻艰苦边远地区、高原、海岛部队官兵的随队家属或者临时来队家属,可以在军人所在单位的部队卫生机构就医,予以免费医疗保障。
女军人在体系医院或者到配偶、父母、配偶父母的户籍所在地、服现役所在地、暂住证或者居住证所在地(体系医院驻地除外)军队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分娩,本人和新生子女在军队医疗范围内,予以免费医疗保障;经收治军队医院诊治会诊,认定情况复杂需要转诊到其他军队医院或者地方公立医疗机构处置,转地方公立医疗机构诊治相关费用由批准转诊的军队医院负责核销。
军人新生子女尚未办理军人保障卡的,可以凭军人的军人保障卡、居民身份证和新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军队医疗机构享受免费医疗。
除了《规定》中的相关优待,从2019年11月起,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的畸形矫治,也在以往集中矫治的基础上实现了常态化:
为构建完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体系,自2015年以来,军队卫生部门组织10所医院、选择7种常见病种,对1300多名军人子女患儿实施集中矫治,有效预防和降低了出生缺陷患儿致残率。
随着军队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军委有关部门根据军队高龄孕产妇增多和军人职业特殊性,坚持以人为本、官兵自愿、统筹资源的原则,推动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矫治由特惠政策向普惠政策转变。他们采取“专病专诊专治”模式,逐步扩大矫治病种,增加矫治点位,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就医流程,对军人子女出生缺陷器官、肢体畸形开展常态化矫治,并组建专家团队,研发信息系统,确保患儿得到及时诊治。
自2019年11月起,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矫治,在以往集中矫治的基础上实现常态化。其中,131个病种的患儿可在解放军总医院等全军27所指定医疗机构,任选一家进行免费矫治。
注:军人子女出生缺陷畸形常态化矫治对象为,夫妇双方或一方为现役军人、军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和士官以及改革期间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经军队或地方三级以上医院诊断为“患先天性出生缺陷导致器官和肢体畸形”的子女。
教 育 优 待
2021年,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对军人子女从幼儿园、小学、中学至大学阶段的教育优待体系整体进行了优化,进一步提高了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水平:
学前教育阶段
军队幼儿园实行“一家办园、全军共享”,在招收本单位人员子女基础上,对其他单位军人子女应收尽收,并享受办园单位子女同等待遇;空余学位应招收周边地方人员子女。军人子女入军队幼儿园免收保教费。
没有条件入军队幼儿园的军人子女,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统筹安排入所在县(市、区)地方公办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可从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安排入相应幼儿园。未入军队幼儿园的学龄前军人子女,军队给予保教补助,并适时提高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
军人子女根据本人和家庭实际,可以在本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其中,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在国(境)外执行任务军人的子女,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三等战功和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相应层级表彰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还可以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入学并享受当地教育优待政策。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入学操作程序,落实现行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明确的入学优待政策;在划分小学、初中招生学区时,应当考虑当地军人子女入学需求,听取驻军单位意见,给予优待保障。
其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在县(市、区)范围内根据法定监护人意愿就近优先安排学校就读;参加(执行)经战区级以上单位批准的军事应对行动、非战争军事行动等重大军事任务军人的子女,当年需要入学的结合法定监护人意愿在县(市、区)范围内就近就便安排学校就读;驻地在乡镇以下部队军人的子女,可以就近就便协调到城区学校就读。
高中教育阶段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固化军人子女中考优待政策,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给予录取优待,其中,新组建部队中直接担负作战和作战保障任务的师级以下建制部队,统一按作战部队把握。
因部队移防、工作调动或者生活基础变更,军人子女需要随迁转学的,地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人学习情况安排到同类同水平高中就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安排,确保及时入学。
高等教育阶段
按照国家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要求,继续落实好烈士子女高考加分政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批次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应当优先录取。
优化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报考条件,适度扩大招生规模,为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贡献军人的子女上大学提供更多更好机会。探索依托地方院校开办军队英模烈士子女班路子,为英模烈士子女上大学提供更多选择。
除此之外,《意见》还提到了要加强教育资源配套支撑保障:
军队新建住房区域缺乏学前教育资源的,应当同步规划配建军队幼儿园,政府支持办好军队幼儿园。驻地在乡镇以下的旅级以上建制单位,可以利用空置营房举办幼儿园。
军队幼儿园在教育教学指导、师资培训、卫生防疫等方面享受当地公办幼儿园同等待遇。
推进军队子女学校转型升级,调整后的军队子女学校将统一命名为“xxx八一学校”,并与名校“牵手合作”,推动资源共建共享,着力提升办学质量水平。
军队子女学校在教育教学指导、师资培训、卫生防疫等方面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军队提供经费保障、地方给予特殊入学政策,团级以上建制单位可采取利用空余房地产、租赁民房等方式新建改建军人子女教育食宿站。
军队研发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信息系统,建设集政策咨询、信息公开、业务办理于一体的“一站式”网上服务平台,让信息多跑路、官兵少跑腿。引入“平台+教育”服务模式,探索推动优质学校面向艰苦边远地区和教育欠发达地区开展线上教育,助力当地军人子女充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政策涉及全国范围,各个地方也都有相关的落实细则或是更优待的政策规定,具体可到当地教育部门去了解查询。
而除了《意见》中提到的相关优待政策,在2021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对军人子女的教育优待问题也作出了系统的规范:
法律第五十五条在归纳提炼现行政策制度和成熟做法基础上,按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4个阶段,明确了国家对军人子女予以教育优待。
关于义务教育、学前教育优待的规定,军人子女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惠性幼儿园,可以在本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或者父母居住地、部队驻地入学,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这样的规定,加大了军人子女入学就读地的选择面。
关于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优待,法律进行了分类规定:
明确中等教育优待规定,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享受录取等方面的优待。
明确高考录取优待规定,法律规定对于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录取;烈士子女享受加分等优待。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还对军人子女教育优待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
明确享受学生资助政策优待。法律明确烈士子女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子女,按照规定享受奖学金等学生资助政策。
明确民办教育为军人子女提供教育优待。国家鼓励和扶持具备条件的民办学校,为军人子女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提供教育优待。
另外,在2022年印发的《关于调整军队人员子女保育教育工作有关经费保障制度的通知》中,对于军人子女保育教育补助标准,也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在继续推行军队幼儿园“一家办园、全军共享”办园模式基础上,《通知》明确现役军人、在职文职人员和军队职工的子女等,入军队幼儿园的不再收取保教费,给未入军队幼儿园的0-6岁子女发放保教补助费并提高标准,相关经费从2021年9月1日起算。
探 亲 优 待
2019年初,《关于军人休假探亲制度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下发,对军人年休假假期、探亲次数、探亲路费、管理监督等作出统一规范。
2019年3月,再次下发相关补充说明的通知。
其中涉及到的军人子女的探亲优待内容主要包括:
每名未成年子女(含已满18周岁因伤残无劳动能力的子女,下同),按照配偶全额标准的2倍计发1次来队探亲路费。
干部、士官配偶为现役军人的,不计发配偶来队探亲路费,未成年子女探望干部、士官探亲路费按照上述规定由女方单位发放,探亲起、终点按照双方部队驻地确定。
离异、丧偶军官和士官,未成年子女与军人不在同一地区生活的,可以按规定发放子女来队探亲路费。
注:来队探亲路费的全额标准是指按规定计算的一次往返交通补助费、中转住宿补助费和途中伙食补助费。
安 置 优 待
2001年1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对军队转业干部转业安置计划、安置地点、工作分配与就业、待遇、培训、社会保障、家属安置、安置经费、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到的转业干部子女安置内容主要包括:
军队转业干部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可以随调随迁,各地公安部门凭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通知及时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随迁子女需要转学、入学的,由安置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报考各类院校时,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军队转业干部身边无子女的,可以随调一名已经工作的子女及其配偶。
各地在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户和转学、入学事宜时,不得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费用。
军队转业干部随调随迁配偶、子女,已经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其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并转移或者继续支付。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有关规定,参加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来源于中国双拥杂志